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44号
河津市恒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0988514272
住所:河津市僧楼镇北午芹村
法定代表人:房旭霞
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对河津市开展联动执法检查的通知》(运环执法〔2023〕42号)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污许可证登记有3个废气排放口,实际建设有4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7月25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厂区平面布置图各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有3个废气排放口,实际建设有4个废气排放口);
2、2023年7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3、2023年7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3年7月25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以及登记的排污口数量);
5、2023年7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情况汇报1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6、2023年8月7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10月7日会议研究认为,鉴于你单位由于三年疫情原因,生产处于停滞,经营困难,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为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教育、惩戒相结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行政处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予以低限取值。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